(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泰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058号申请人泰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乡响林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马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特别授权)、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继霖,董事长。申请人泰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