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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横阳之江大桥上(苍南县第一实验小学附近)搭建简易棚并摆设四台“拍拍乐”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1月27日11时15分许,公安机关在该简易棚内现场查获4台“拍拍乐”电子游戏机、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及一名正在赌博的小学生温某。经鉴定,该四台“拍拍乐”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在小学附近设置4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赌博机4台和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均予以没收,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