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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正、吴厚贵与吴厚贵、陈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吴厚贵,陈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7-2号原告:张正。被告:吴厚贵。被告:陈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与被告吴厚贵、陈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