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水燕与王小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燕,王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水燕。被告:王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水燕与被告王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燕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龙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燕撤回对被告王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水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