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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莫丽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莫丽华;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1436号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C座10G。法定代表人章文伟,董事长。被告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银石广场19F。法定代表人莫丽华,经理。被告莫丽华,女,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莫丽华授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莫丽华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现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现金3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莫丽华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共计三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