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邓志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志琴,重庆焰江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邓志琴,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担保人罗存荣,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孙良云,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焰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组织机构代码66085376-2。法定代表人张青贵,董事长。申请人邓志琴与被申请人重庆焰江机电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志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焰江机电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邓志琴及担保人罗存荣、孙良云自愿以各自所有的城镇房屋一套为申请人邓志琴的财产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焰江机电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玉泉路3号房产(房产证号:209房地证2012字第20401号)。二、查封担保人罗存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5房地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孙良云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房地证****字第****号)。四、查封申请人邓志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5房地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向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