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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玉霞与袁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霞,袁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杜玉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7日。被告袁忠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霞与被告袁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玉霞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杜玉霞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