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晖,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樊翔,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