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坊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晖,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樊翔,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