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某,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