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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张建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陵城镇东周家村。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群英阁。法定代表人张卓博。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原告张建民为被告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安邦北湾”“阳光润城”物业项目提供维修服务,后因被告拖欠原告维修款,维修服务于2014年1月份中止。2014年1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拖欠的物业维修款5000元,还差1686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维修款1686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对被告管理的“安邦北湾”住宅小区护栏、门窗等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2186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支付原告维修费5000元,剩余1686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维修清单、谈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修理工作,被告应支付维修费用,现被告拖欠维修费16860元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民维修费168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