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鄄民初字第20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召洗,系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甲,鄄城县双庙中学教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闫召洗,被告辛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后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婚后被告经常在单位居住生活,偶尔回家一次也不搭理原告,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弃胎儿的安全不顾,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与被告结婚本应好好生活过日子,但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没有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尊重,没有体会到家庭的关爱与幸福。被告不仅对原告漠不关心,而且还经常辱骂老人与孩子,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与温暖的生活,于2014年10月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也未做和好工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男孩,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不想让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拒绝与原告离婚,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多次向原告求情,让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不离婚,但原告不予理睬,为了孩子我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辛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产生隔阂,2014年12月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产生分歧,原告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之程度,且原告未完全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现孩子尚幼,原、被告应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互让互谅,以不离为宜。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秋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