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XX要求宣告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杉,住齐齐哈尔市。申请人林杉要求宣告林志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林志斌,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小区西5号楼2-701号。申请人林杉与被申请人林志斌为父子关系。申请人林杉称,2014年2月2日,被申请人林志斌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99天,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鉴定,被申请人林志斌因车祸所受损伤,伤后、住院期间、出院后、评残日后日常生活能力永久性完全丧失,需完全护理依赖,因此申请法院确认林志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林志斌因2014年2月2日交通事故致伤,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林志斌因车祸所受损伤,伤后、住院期间、出院后、评残日后日常生活能力永久性完全丧失,需完全护理依赖。鉴定时,被鉴定人呈植物状态、四肢瘫。被申请人林志斌无婚姻登记记录。林志斌父亲林廷秀,1927年12月18日出生,林志斌母亲已经去世。申请人林杉与被申请人林志斌为父子关系。林志斌父亲林廷秀年龄较大,不适宜担任林志斌的监护人,林杉相对适宜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志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林杉为林志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