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南通飞翔色织有限公司、周平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华,南通飞翔色织有限公司,周平,赵亚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张小华。被告南通飞翔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被告周平。被告赵亚萍。原告张小华诉被告南通飞翔色织有限公司、周平、赵亚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费怡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