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81号原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委托代理人薛鹏,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及时交纳诉讼费,且经本院向其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英雏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吴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