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莉莉与党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未民初字第07181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181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党某。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尤亚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子女。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酗酒,酒后经常殴打原告,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后,撤回诉讼,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但时隔半年之久,被告仍无和好之意,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党某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9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直至2006年11月28日举行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原告系初婚,被告之前有过一段婚姻,系再婚,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共同子女。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2013年4月开始一直未共同居住,并提供其所租房房东所写的证明。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分别提出其有共同债务,但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发生争吵。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原告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且被告系再婚,双方今后应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某要求与被告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尤亚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