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64-1号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邵贤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刘矿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