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传义、李晶晶等与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义,李晶晶,李非,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李传义。申请执行人李晶晶。申请执行人李非。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宏生,公司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李传义、李晶晶、李非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李传义、李晶晶、李非各项损失239293.35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3489元。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银行存款242782.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