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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左为军、刘文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左为军,刘文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9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左为军,男,34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刘文江,男,46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为军、刘文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3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