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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婧怡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婧怡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81号罪犯许婧怡,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1)尧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婧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00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许婧怡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100分,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婧怡的刑期从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该犯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许婧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婧怡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