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3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北营村人,住本村。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来到藁城区廉州镇系井村东,在一编织袋厂东边院内盗窃吴某某的拖拉机改装铲车一辆,该铲车红色、无车牌、20型柴油发动机,2007年以7000元购买。张某某将所盗窃的铲车卖掉,得赃款1300元,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铲车价值1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来到藁城区廉州镇系井村村东,在一编织袋厂东边院内盗窃吴某某的拖拉机改装铲车一辆,该铲车系红色、无车牌、20型柴油发动机,2007年以7000元购买。张某某将所盗窃的铲车卖掉,得赃款1300元,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铲车价值1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2、受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郝某的证言、张某的证言;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5、藁城区公安局到案经过;6、藁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7、藁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8、藁城区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9、涉案物品照片;10、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11、辨认笔录;12、藁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3、藁城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14、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前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合并刑期拘役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判处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九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