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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三昇、赵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三昇,赵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保定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436号,地址保定市南市区利民街383号。法定代表人申宏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昇。被告赵桐(第一被告妻子),1976年6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昇、赵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保定市文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自己名下冀F×××××号奥迪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定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保定市文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F×××××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