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崔建军与左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崔建军,联系电话:1393313****。被告左瑞忠。联系电话:1312613****。原告崔建军与被告左瑞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瑞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建军诉称,2014年2月25日被告左瑞忠借原告250000元用于购房,有借条为证。但被告购房后并且入住后,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为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为盼。被告左瑞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左瑞忠因购买和装修房屋,向原告崔建军借款250000元,左瑞忠向崔建军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崔建军现金共计250000元,借款人左瑞忠”。后因左瑞忠患病,该款一直未予归还。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作出(2015)井立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左瑞忠名下的位于井陉县城体育场陆德园1-3-202室房产一处。2014年1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并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左瑞忠借原告崔建军250000元未还,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左瑞忠应当竭尽所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左瑞忠归还原告崔建军现金人民币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左瑞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将上诉费交纳到本院指定的帐户(账户名称:井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账号:91×××91;注明一审案号(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11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不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按上述账号和方式执行。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仇春燕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