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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唐兴钻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唐兴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组织机构代码:61621173-8。负责人:李建民,行长。被申请人:唐兴钻。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唐兴钻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申请人称:2012年6月29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船舶抵押贷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8.645%,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所属“楚天688”号船舶,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贷款发放后,因被申请人经营不善,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贷款本金2371720.55元及利息。为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楚天688”号船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财产不致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唐兴钻所属“楚天688”号船舶。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