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俊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稷刑二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2009年12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强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俊强窜至稷山县蔡村乡底史村,趁无人之际持01lydyh01T01lydyh01型改锥将黄国彬放在家门口的枣红色铃木110弯梁摩托车盗走,黄国彬发现后及时追赶并将情况告诉在前方干活的父亲黄新田。被告人王俊强逃窜至底史村南坡时被黄新田发现。黄国彬、黄新田对王俊强实施抓捕,被告人王俊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威胁、反抗,并将黄新田左手划伤。经稷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新田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43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王俊强使用的“T”字形改锥、随身携带的剪刀、折叠刀、手套照片,被盗的摩托车照片,被害人黄新田手被划伤的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俊强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稷山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国彬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新田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俊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稷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量刑建议在五年至七年量刑。被告人王俊强在庭审中辩解,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在砖瓦窑处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撞倒后我就起来跑出200米后被一帮人打倒,折叠刀是别人从其口袋中掏出来的,我未用刀威胁他们,也未用刀子划伤被害人,我所犯的是盗窃罪不是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俊强窜至稷山县蔡村乡底史村,趁无人之际持随身携带的“T”型改锥将被害人黄国彬停放在家门口的枣红色铃木110弯梁摩托车电门锁打开盗走,黄国彬听到摩托车发动着的声音后立刻出来查看,发现其家的摩托车向村南坡方向走了,被害人黄国彬将情况告诉在南坡上干活的父亲黄新田进行拦截,并借用邻居的摩托车进行追赶。被告人王俊强逃窜至底史村南坡时被害人黄新田用驾驶的三轮车拦截,被告人王俊强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后起来继续逃窜,被害人黄新田与赶过来的被害人黄国彬及附近干活的村民对被告人王俊强进行抓捕,被告人王俊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威胁、反抗并将被害人黄新田左手划伤。经稷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新田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4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国彬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5日下午,其和父亲黄新田在底史村南坡晒玉米,过了一会,其一个人回家拿编织袋。把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门前,进屋十分钟左右,听到门外有摩托车发动的声音,赶紧出门,看到停放在自家门外的摩托车不见了,自家门前南北路上有两辆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着,其中一辆就是自家的摩托车,而南坡方向是出村的必经之路,就电话通知了其父黄新田说“咱家的摩托车被偷了,现在朝南坡方向走了,估计要上南坡,你赶紧把挡住”。之后,就骑着邻居家的摩托车去追,追到南坡上的时候看到自家的三轮车停在半坡,自家的摩托车倒在三轮车边,骑自家摩托车的男子往南坡上跑,其和父亲就骑摩托车去追,那个男子跑进了砖瓦窑里,其和父亲在砖瓦窑出口堵他,没有见到人,后其父亲去炭厂找,其看到那个男子从蒿丛里钻了出来,拿着折叠刀对着其父亲,就赶紧去找砖瓦窑里干活的人,其和在砖瓦窑里干活的人到后,就看到其父亲和那个男子先后掉进了路边2米深的浅沟下面,他们下去后看到其父亲的左手把那个男子的折叠刀的刃部抓住,其和砖瓦窑的人赶紧过去帮忙制服了那名男子,后将那个男子扭送公安机关的事实;2、被害人黄新田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5日下午,其和儿子黄国彬在底史村南坡晒玉米,黄国彬骑摩托车回家拿编织袋。过了一会,黄国彬给其打电话说,自家摩托车被偷了,现在偷车贼正骑着摩托车朝南坡方向走呢,让其拦着。其挂电话后就开着自家的三轮车往南坡下开,下坡过程中看到两辆摩托车一前一后向坡上行驶,后面男子骑的摩托车正是自家的摩托车,其就叫前面的男子挡住后面的那个男子,但前面骑摩托车的人并没有理就走了,后面那个男子听到其的吆喝,就调头向坡下行驶,其开三轮车追,在半坡拐弯的地方,那个男子又调转方向向坡上行驶,其就开三轮车去档,摩托车撞倒三轮车前面的护板上倒地了,那个男子也倒地了,起来后就往坡上跑,之后其看到儿子黄国彬骑摩托车追上来了,其和儿子黄国彬就骑摩托车去追那个男子,其看到那个男子跑进了砖瓦窑里,就和儿子黄国彬在坡上堵他,没有见到人,便自己一人到砖瓦窑里面去找也没有找到,后去炭厂找,看到那个男子在蒿里面趴着,那个男子看到其就爬了起来,那个男子手上拿一把折叠刀指着他,还吓唬说“他的同伙手里有枪”,其就拿手里的铁锹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就跑,在追赶过程中,其和那个男子掉到了2米深的浅沟里,其的铁锹也掉了,掉下后那名男子用折叠刀对着他,其就用左手把折叠刀的刃部抓住了,并让那名男子放开折叠刀,那名男子一直不放。后儿子黄国彬和砖瓦窑的人赶到帮忙,其顺势夺下了折叠刀,那个男子还反抗,后大家一起制服了那个男子,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3、王俊强使用的“T”字形改锥、随身携带的剪刀、折叠刀、手套照片、被盗的摩托车照片、扣押物品、稷山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证实被告人王俊强盗窃所使用的工具及所盗摩托车的特征。4、返还物品清单、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及赃物已返还被害人。5、被害人黄新田手被划伤的照片、稷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黄新田手部受伤的部位状况及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6、被告人王俊强的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供述,2014年9月25日下午,其一个人携带“T”型改锥、剪子和折叠刀从西王村到稷山县底史村,在大路边一家户门口看到一辆红色弯梁铃木摩托车,看周围没人,就用“T”型工具将摩托车锁打开,用电打火发着摩托车,骑着摩托车就往南河津黄村方向跑。其刚上了底史村坡,到了砖瓦窑那,有一个人开着一辆三轮车就把其挡住了,其掉头往回跑,到了半坡,其看到下面也有人追来。其又掉头往坡上走,到了坡上就被之前拦住的三轮车撞倒在地,其就往砖瓦窑跑,后面追的人越来越多,其就把身上装的折叠刀掏出来并打开,并吓唬村民不要过来,一个五、六十岁的男人拿铁锹在其头上拍了一下,其头上流了很多血,倒地后开三轮车的人就夺其手上的折叠刀,刀子就把开三轮车的人手划破了,刀子也被夺走了。7、被告人王俊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俊强的年龄、身份、籍贯等基本情况;8、稷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俊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后于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折叠刀相威胁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作案后,被被害人及村民当场抓获,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俊强提出的其没有持刀威胁、没有致伤被害人,其行为是盗窃犯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无任何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俊强于2009年12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系犯罪前科。于2013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故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俊强使用管制刀具,致被害人轻微伤,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俊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查扣的作案工具“T”型改锥三个、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云鹏人民陪审员 焦丽洁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宁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