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工贸楼8号(大朗中学对面)。注册号:441900000020722。法定代表人叶杰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李康,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纵大道59号。营业执照号:441900000613670。法定代表人邹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粤家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华贤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铮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凤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