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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钱亚峰,张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18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文昌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东成、朱正军。被执行人钱亚峰。被执行人张小萍。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泰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全面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泰计征决字(2014)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审查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书审 判 员  钱祝兰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