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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洪江市民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玲、唐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民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玲,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民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肖会红,经理。被执行人李小玲,教师。被执行人唐军,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玲、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玲、唐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玲、唐军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安江支行账号为5××××的存款443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