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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郜金峰申请执行邵全国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270-1号申请执行人郜金峰,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邵全国,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权纠纷申请执行人郜金峰申请执行邵全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我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汝民再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邵全国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