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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催字第47号申请人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549号。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森,男,无业。申请人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4220567641、金额为29925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汇票申请人为江苏省医药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山东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