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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物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峰,总经理。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诉���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3日委托原告为其运输货物,2014年11月19日经双方决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9875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拖而拒付运费,故原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9875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对账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98758元至今未付的事实。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缺席,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30日始至2014年9月3日为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运输货物,2014年11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运费9875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运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款98758元事实清楚,且有对账单予以佐证,被告理应及时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款987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87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雯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