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焦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