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备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颜焕德与南宁嘉一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焕德,南宁嘉一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435-2号申请执行人颜焕德。被执行人南宁嘉一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18楼。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1)青执字备第4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嘉一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嘉一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