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庆令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庆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5号罪犯郭庆令,别名郭欣雨,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1)太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庆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庆令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8.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劳动中态度比较端正,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服装推刀技术;把劳动的过程看作是思想改造的过程。并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庆令的刑期从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庆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庆令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