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石发军与王磊制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发军,魏国银,赵生仁,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6号申请人石发军。申请人魏国银。申请人赵生仁。被执行人王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号、(2014)金民二初字第132号、(2014)金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坪分社账户存款10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