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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石发军与王磊制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发军,魏国银,赵生仁,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6号申请人石发军。申请人魏国银。申请人赵生仁。被执行人王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号、(2014)金民二初字第132号、(2014)金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坪分社账户存款10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