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元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小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元星;马小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马元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十里铺。被执行人马小虎,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马元星申请执行马小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9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小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小虎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元星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执行费650元。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马元星与被执行人马小虎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马小虎于2015年2月9日再支付51000元(当场兑现),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马元星自愿放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