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田蓬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蓬,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7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抓获,当日至同年8月6日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2014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蓬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田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田蓬及其同学郑军与被害人魏彦博因通信工程承揽发生纠纷。2013年4月24日下午,郑军与被害人魏彦博约定在西安市区长乐中路天桥附近见面,协商纠纷事宜,后郑军将见面地点告知被告人田蓬,被告人田蓬遂纠集在逃的李伟红等人与郑军驾车一同前往西安。到达西安市区十里铺后,郑军先行前往约定地点,与被害人魏彦博协商纠纷事宜,被告人田蓬于半小时后带领李伟红纠集的三名青年男子亦驾车前往上述地点,被告人田蓬与被害人魏彦博见面后,又因工程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田蓬随即与同去的三名青年男子将被害人魏彦博强行推进车内,带回渭南,途中将被害人魏彦博的手机关机。被告人田蓬等人将被害人魏彦博拉至渭南市高新区良田村谷李组一煤渣场,李伟红等人对被害人魏彦博实施殴打,并迫使被害人魏彦博按照被告人田蓬的意愿书写了关于工程纠纷的情况说明;后被告人田蓬等人驾车乘载被害人魏彦博,与李伟红认识的王帅(取保候审)等人一同前往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一饭店吃饭时,王帅用啤酒瓶再次对被害人魏彦博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田蓬等人在渭南市高新区贸易广场高新商务酒店8613房间对被害人魏彦博轮流看管,直至2013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田蓬等方让被害人魏彦博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魏彦博的陈述,证人郑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田蓬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蓬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不能依理循法,妥善解决,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蓬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蓬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海凤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