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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许宝形与张志强、宿州市茂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形,张志强,宿州市茂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98号原告:许宝形,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被告:张志强。被告:宿州市茂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形与被告张志强、宿州市茂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宝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志强、宿州市茂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51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许宝形、姜美桔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元一时代广场*幢*室房屋(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强、宿州市茂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516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辉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