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天华镇工业开发区(高坪路)。法定代表人黎玉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旭春,男,汉族。被告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7元,由原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