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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术清申请执行唐作用社会保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术清,唐作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彭术清。被执行人唐作用。彭术清申请执行唐作用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作用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作用的财产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新和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赵思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海霞附裁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