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与胡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胡朝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6471-X。负责人:李进,行长。被告:胡朝亮,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胡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胡朝亮总额334893.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胡朝亮总额334893.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