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会明与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高会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西港路。被告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竹川善雄,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会明诉被告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会明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