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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自某某,女,彝族,1982年3月生,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生,农民。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诚信履行。为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振春的银行存款以折抵抚养费。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寇文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