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自某某,女,彝族,1982年3月生,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生,农民。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诚信履行。为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振春的银行存款以折抵抚养费。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寇文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