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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三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利诉朱勇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朱勇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三初字第2273号原告黄利,女,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朱勇平,女,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黄利诉被告朱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欠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答辩及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朱勇平今借黄利二万六(26000元),时间一年。朱勇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江西省南康市。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勇平归还原告黄利的借款本金26000元,限被告朱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朱勇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薛春娟审 判 员  唐敏峰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