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芝利与邹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利,邹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芝利,女,汉族。被执行人:邹新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在执行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随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 田 仲代理审判员 : 车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