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山东绿源化工集团晨光塑编有限公司诉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绿源化工集团晨光塑编有限公司,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117号申请人:山东绿源化工集团晨光塑编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山东绿源化工集团晨光塑编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崔洪章,主任被申请人: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地址陵县陵州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史学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山东绿源化工集团晨光塑编有限公司诉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绿源化工集团晨光塑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颜皓制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玉峰审判员 李新华审判员 甄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