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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彭博故意伤害罪,彭博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68号罪犯彭博,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博犯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2日止),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彭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博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1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