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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肖燕珊与张木连、徐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燕珊,张木连,徐穗,杭州娃哈哈启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宏盛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3号之一原告:肖燕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2X。委托代理人:赵国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木连,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826。被告:徐穗,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17。被告:杭州娃哈哈启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被告: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被告:杭州娃哈哈宏盛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宗庆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燕珊诉被告张木连、徐穗、杭州娃哈哈启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宏盛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燕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木连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9栋2单元1204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62435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木连位于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9栋2单元1204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00),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6243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帆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