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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岢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高玉恒与高明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恒,高明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岢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高玉恒,男,汉族,现住岢岚县。被告高明生,男,汉族,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恒与被告高明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玉恒负担。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乔翠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