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岢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高玉恒与高明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恒,高明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岢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高玉恒,男,汉族,现住岢岚县。被告高明生,男,汉族,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恒与被告高明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玉恒负担。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乔翠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