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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泽连和姚运林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44年02月24日。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泽连1400.00元赡养费及承担执行费2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某某的银行存款142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