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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宋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江,宋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91号原告:王春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克,教师。被告:宋单,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江与被告宋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勤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